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12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蘇家琪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3月31日│自104年02月13日某時│104年03月12日││││至104年03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74號│第26599號│第2659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66│105年度訴字第453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4月19日│105年12月27日│105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66│105年度訴字第453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09日│106年01月23日│106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347號(105年度執│第7119號│第7120號(編號3至4│││緝字第1477號)││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罪名│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0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59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決│106年0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120號(編號3至4│││││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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