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王怡潔
何 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王怡潔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何
麗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3筆,共計新臺幣1萬8,485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怡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1萬6,98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何麗玲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潔、何│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16,980元│麗玲│6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怡潔、何│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980元│麗玲│7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