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陳國 在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宏陳崑龍劉金珠陳崑霖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0,475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所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依公告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積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1229.6平方公尺×1/4=430,360元│├───┼─────────────────┼────────────────────┤│二│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2462.26平方公尺×1/4=861,791元│├───┼─────────────────┼────────────────────┤│三│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222.99平方公尺×1/4=78,047元│├───┼─────────────────┼────────────────────┤│四│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1229.11平方公尺×1/4=430,189元│├───┼─────────────────┼────────────────────┤│五│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100.07平方公尺×1/4=35,025元│├───┼─────────────────┼────────────────────┤│六│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100.06平方公尺×1/4=35,021元│├───┼─────────────────┼────────────────────┤│七│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400元×200.12平方公尺×1/4=70,042元│├───┼─────────────────┼────────────────────┤││合計│1,94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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