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居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辯論終結,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2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