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居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辯論終結,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2日上午10時55分
在本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