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8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8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康岑盈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岑盈榛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康岑盈榛(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前之某不詳時間,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友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藍色藥錠毒品1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2月14日13時許,因家人發覺後通報110,經員警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復經康岑盈榛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上開藍色藥錠毒品1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岑盈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康禎緯嚴鄂珠 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毒品對個人之身體健康及國家社會安全均有重大危害,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其行為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扣案毒品雖亦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下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藥錠1次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扣案毒品雖經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該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核屬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前案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毋庸再行論罪,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其中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8%,驗前純質淨重約10.89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8-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同時含有上開毒品成分,而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無法自藥錠中單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連同其他第三級毒品成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包裝袋1個,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藍色藥錠毒品1包(總淨重28.6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8%,驗前純質淨重約10.8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⑴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08-1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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