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8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謝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47、65、7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4日、111年11月24日、同年11月28日、112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4筆共新臺幣(下同)69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3年4月21日、同月17日、同月11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54萬8,48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知悉對原告尚有欠款,但因被告尚有車貸要繳納,無能力還款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各4份、產品利率查詢1份、繳款計算式2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8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核屬相符,被告對其確有積欠原告上開款項等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因尚有車貸要繳納,故無能力還款等語,惟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廖哲緯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30萬元

110年5月4日起117年5月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76%機動

計息(現為16%)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30萬元

111年11月24日起118年11月2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2%機動計息(現為15.03%)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5萬元

111年11月28日起118年11月28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2%機動計息(現為15.03%)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4萬元

112年3月14日起119年3月14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機動計息(現為15.01%)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總計

69萬元

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30萬元

19萬5,845元

19萬5,845元

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0萬元

27萬0,172元

27萬0,172元

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3

5萬元

4萬5,084元

4萬5,084元

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3%

4

4萬元

3萬7,387元

3萬7,387元

自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01%

總計

54萬8,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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