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適用法律依據部分,應補充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適用法律依據部分,漏載刑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累犯之規定,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