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來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來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來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並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4至6曾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1.16│100.04.25│100.08.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68號│偵字第11750號│毒偵字第331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實││1193號│2303號│2967號││審├──────┼────────┼────────┼────────┤││判決日期│100.09.14│100.09.28│100.11.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訴字第││決││1193號│2303號│2967號││├──────┼────────┼────────┼────────┤││判決│100.10.03│100.10.24│100.11.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更度字第1018號(│更度字第1018號(│更度字第1018號(│││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刑1年10月)│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共3次)│(共7次)│(共7次)│├────────┼────────┼────────┼────────┤│犯罪日期│100.04.24~│100.07.03~│100.06.29~│││100.05.21│100.07.31│100.08.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140號│偵字第19140號│偵字第1914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實││43號│43號│43號││審├──────┼────────┼────────┼────────┤││判決日期│100.01.31│100.01.31│100.01.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決││43號│43號│43號││├──────┼────────┼────────┼────────┤││判決│101.03.05│101.03.05│101.03.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臺中地檢101年執│││度字第3209號(編│度字第3209號(編│度字第3209號(編│││號4至6數罪併罰已│號4至6數罪併罰已│號4至6數罪併罰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