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光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翼德 法定代理人 馬慧英 法定代理人 饒秀香 法定代理人 洪嘉穗 法定代理人 洪睿鴻 債務人洪翼德債務人馬慧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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