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246號聲請人 陳春戊 法定代理人 陳進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為受監護人陳春戊之利益,請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