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56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台灣聯亞建築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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