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91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釋明本件請求標的為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捌拾肆元之原因事實。
㈢聲請狀狀尾之私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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