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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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芊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芊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賴芊妤(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經受刑人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之有期徒刑部分,前業經判決如附表編號2至7「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兼為考量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賴芊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1/04/00000年00月間之某日起至110年10月18日為警查獲止110/10/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5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雲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8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判決日期112/02/10112/05/31112/05/31確定判決法院雲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58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10112/08/02112/08/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賴芊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10/09/05110/09/07111/02/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判決日期112/05/31112/05/31112/05/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02112/08/02112/08/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賴芊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1/02/08或111/02/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51號、111年度偵字第2542、3727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8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911、928號判決日期112/05/31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66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