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銘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鑫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書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黃○○」、「黃○○」、「黃○○」「黃○○」,未寫明究竟何人為被告,致被告為何人不明。次查,本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黃○○、黃○○、黃○○、黃○○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揆諸首揭法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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