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16號聲請人 蔡豐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璟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吳璟星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566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