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夏長清 上列聲請人與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支票2紙(票據號碼LD0000000、LD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禾泰開發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