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振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振良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振良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準強盜罪、妨害公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準強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經審結,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被告犯嫌自屬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