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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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生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錫揚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招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國內各類掛號郵件(郵寄)查單、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