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關俞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依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英琪系統傢具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2年2月5日│41,800元│AB0000000││││業有限公司 賴垣 │竹北分行│││││││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