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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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510號上訴人 簡志任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基簡字第510號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簡志任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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