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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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義務辯護人吳榮達律師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吳中仁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164 號裁定(91.06.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度 上訴 字第 2281 號(91.08.2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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