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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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鄭麗芳
鄭樹欉右列具保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麗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鄭樹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兩次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由具保人鄭麗芳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二五號),由具保人鄭樹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二號)後,先後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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