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暫字第12號聲請人 劉玲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傑聖 間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家事事件法第85條所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並無免徵聲請費用之明文,且暫時處分之裁定非不得與本案裁定歧異,性質上自與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2項所謂就「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所為裁定者不同,無從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所稱「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之規定,而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規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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