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66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告 莊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雖本件兩造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台中地院(本院卷第6頁),然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鄰○○街○○○○號,有戶政資料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2頁),原告顧慮被告訴訟勞費之故,爰聲請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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