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758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張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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