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許郭梅雪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黎銘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上列原告興被告 莊傳基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方蘭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