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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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 許郭梅雪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黎銘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芳 律師上列原告興被告 莊傳基 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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