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程佳 被告 李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8月30日上午9時27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