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20號聲請人 葉麗雲 (即 吳賢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85-ND-05815811000002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83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