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63號原告 嚴明飛 訴訟代理人 謝凡岑 被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換言之,起訴前之孳息應予併算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孳息計算,應予核定為145萬7180元(計算式:本金:37萬2698元+88年3月16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19日按年息11.75%計算之利息108萬4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給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