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告臺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曾以書面約定因該借款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借據之其他約定事項一紙在卷可參。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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