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聲再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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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聲再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再字第29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6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判決日期、原審案號及起訴案號均未記載)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項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的聲請。
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聲請再審程序於法不合,無庸命補正。因此,本件聲請違背聲請再審的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