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瀆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