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原告 陳美姿 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陳麗韻
陳姳涵 陳美智 陳美茹 陳嘉權 陳嘉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白永濬 律師被告 陳威廷
陳又瑋 楊尊宇 楊千楊啓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陳煙源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麗韻、陳姳涵、陳美智、陳美茹、陳嘉權、陳威廷、陳又瑋、楊尊宇、 楊千緻 、楊啓昇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陳煙源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死亡,現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查被繼承人陳煙源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載明分割之方式,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而本件遺產分割方法,就不動產部分,請求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就存款及其孳息部分,請求按照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領取,若無法整除由陳麗韻取得餘數,就股票部分,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
㈡並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煙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上開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陳美茹、陳姳涵部分: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範圍不爭執。
㈡被告陳美智部分: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範圍不爭執,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㈢被告陳嘉仁部分: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範圍不爭執,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㈣被告陳麗韻、陳嘉權、陳威廷、陳又瑋、楊尊宇、楊千緻、
楊啓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的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煙源於102年1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煙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不動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有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08年9月26日甲地一字第1080007546號函暨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第二類登記謄本、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31日函暨帳卡明細單、臺中地區農會108年11月1日函暨交易明細查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年11月5日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1日函、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三信商業銀行股東持股證明書、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暨索引卡查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監理服務網、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函暨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9-41、71-151、157-177、195-231、233、241-251、259-263、273、325、337-353、337-353頁、卷二第69-91、93-99、101-137、141-143、213-257頁),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無法協定分割,有本院
109年1月7日108年度家補字第1722號報到 單可佐 ,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陳煙源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如何分割為適當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就被繼承人陳煙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土地、建物
部分:土地部分若均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成分別共有,該共有土地得再請求分割為單獨所有,而有土地被過於細分之虞,影響土地整體利用經濟效用,不利土地發展,如附表編號5所示建物均難以實物分割為各繼承人單獨所有。又考量本件倘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屆時可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使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各繼承人能分配之金額增加,反較有利各繼承人,且繼承人如有需用土地、建物者,亦可透過優先承買權取得所有權,對各繼承人亦無不利益,因認以變賣方式較能兼顧各繼承人之利益平衡,符合上開財產利用之經濟效用及繼承人公平之原則,且變價分割亦為原告、被告陳美智、陳嘉仁所同意,其餘被告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財產,採變價分割方式分割,較為妥適。
⒉就被繼承人陳煙源所遺存如附表一編號6至所示存款、股
票及孳息,性質可分,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符合公平。
⒊從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煙源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為分割,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煙源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種類│財產所在│本院分割方法││號││││├─┼──┼──────────────────┼──────────┤│1│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利範圍3分之1)│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分配│││││。│├─┼──┼──────────────────┤││2│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3│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4│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1)│││││││├─┼──┼──────────────────┤││5│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334)│││││(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6│存款│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1,503元及孳息│繼分比例分割為分配領│││││取。│├─┼──┼──────────────────┤││7│存款│台中地區農會西區分部-活期儲蓄存款│││││12,918元及孳息││├─┼──┼──────────────────┤││8│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423元及孳息││├─┼──┼──────────────────┤││9│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1,648元及孳息││├─┼──┼──────────────────┤│││存款│彰化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242,897元及孳息││├─┼──┼──────────────────┤│││存款│元大銀行存款4,781元及孳息││├─┼──┼──────────────────┼──────────┤││投資│環泥3677股及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配取│││投資│三富1718股及孳息│得。│├─┼──┼──────────────────┤│││投資│大洋10000股及孳息││├─┼──┼──────────────────┤│││投資│第一銅30000股及孳息││├─┼──┼──────────────────┤│││投資│三信商業銀行296股及孳息││└─┴──┴──────────────────┴──────────┘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陳美姿│1/9│├─────────┼─────┤│陳麗韻│1/9│├─────────┼─────┤│陳姳涵│1/9│├─────────┼─────┤│陳美智│1/9│├─────────┼─────┤│陳美茹│1/9│├─────────┼─────┤│陳嘉權│1/9│├─────────┼─────┤│陳嘉仁│1/9│├─────────┼─────┤│陳威廷│1/18│├─────────┼─────┤│陳又瑋│1/18│├─────────┼─────┤│楊尊宇│1/27│├─────────┼─────┤│楊千緻│1/27│├─────────┼─────┤│楊啓昇│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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