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