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