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573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潘成堂 、 潘鳳琴 、 潘琴花 、 潘琴漂 、 潘琴枝 、 潘寬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其他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