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代理人陳姿文前聲請人因宣告田明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田明(民國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田明於民國101年9月17日由警註記為協尋人口,迄今下落不明,已逾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田明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田明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104年10月20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40125249號函暨戶籍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104年10月14日南市服字第1040008989號函、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單、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單、勞保資料查詢單、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04年11月13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4136879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訪報告表等資料為證,基上,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田明於101年9月17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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