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安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於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債權之讓與,已有通知債務人陳安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安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