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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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水源指定辯護人林瑞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水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水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人證述相符,並有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且因被告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依合理判斷,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因重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並有勾串證人或湮滅罪證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全卷相關卷證資料,認為前開予以羈押之原因尚在,此外,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於10
5年1月8日以104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此原核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其逃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上級審審判、刑罰執行順遂之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鍾邦久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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