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張皓羽
蔡宜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易呈 律師被告 張世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