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英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高英傑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高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16日│108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8年度速偵字第322│108年度偵字第21339│││4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第││事實審││1675號│2454號││├────┼─────────┼─────────┤││判決│108年7月15日│108年9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第││判決││1675號│2454號││├────┼─────────┼─────────┤││判決│108年8月19日│108年1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889│108年度執字第1638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