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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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羅子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須就上開請求工資明列數額與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且工資之計算方式須以扣除勞、健保之實際領取工資為準。因聲請狀並無扣除勞、健保之計算方法與證據,該部分亦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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