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 鄧磊 陞被告 陳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4,700元(依原告提出51張本票金額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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