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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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至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鄭至堅係駐地位於高雄市旗山區之空軍戰管聯隊之少校作訓官,因細故對軍紀及告訴人即前同事劉沛綺不滿,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內,使用伊所有之SONY牌筆記型電腦上網至不特定人均得觀看之立法院全球資訊網立法委員留言板網頁上,以「偉仔」(認證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之暱稱,分別於民國103年12月28日19時38分、同日19時41分、104年1月1日23時45分、104年2月22日10時19分,在立法委員 陳其邁邱議瑩段宜康陳鎮湘 等委員留言版網頁內張貼:「第十空運大作戰科長李○○中校與上尉飛行官劉○○雖雙方皆有家室,卻公然在營區內發生不倫乙案,但礙於 李員 的淫威下,部屬皆敢怒而不敢言,亦曾有多人被李員警告不可將此事上報」等留言。復於104年5月2日13時18分、某時許,在立法委員 蔡煌瑯 、陳鎮湘、林郁方等委員留言版網頁內張貼:「空軍439聯隊飛行員中校科長李○○與另一名上尉飛行官劉○○發生婚外情,兩者皆有家室,礙於李○○與高層關係良好,沒有敢辦此案,高層為息事寧人,還預劃將李○○調至國防大學升上校,將劉上尉調至空軍官校來抹平此醜聞」等留言,而以在網路上散布上開文字之方式,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劉沛綺、 李志忠 名譽之事(起訴書漏載「李志忠」),使不特定之人點閱並見聞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至堅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劉沛綺、李志忠、獨立告訴人 柯嘉琳 等3人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其等3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3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第36至3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梁瑜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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