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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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拓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河 被告复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