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杰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周杰凱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5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