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告何○倢
兼法定代理人 黃珮儀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双華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告何○倢
兼法定代理人 黃珮儀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双華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