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告何○倢

兼法定代理人 黃珮儀

何孟翰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双華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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