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辯護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0月23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1月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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