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