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鄭榮平
被 告 黃道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146元,及自108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03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4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到庭不否認有積欠上開款項,惟以現正進行債務協商中等語置
辯,按被告所進行的債務協商調解程序,係就其全部債務的還款
方式及比例與債權人協調,並無礙原告對於被告債權額之確定,
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美雀